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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专利产品行为的查封、扣押 |
责任主体 | 知识产权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在作出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对涉嫌假冒专利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3.执行责任: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执行中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相关设备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或依法销毁。对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以及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3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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