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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乐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6-2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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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监〔2020〕19号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规范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

 

 

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乐山市市财政局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由财政局牵头组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政策或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科学性、方案实施的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确定的财政政策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有序开展。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新增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局统一组织,在下年度预算编制前按照事前评估规定程序开展。

(二)客观公正,依据充分。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事前评估结果要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三)科学规范,重点突出。

事前评估工作要合理运用多种评估方法,规范实施事前评估。要根据评估对象设置评估重点方向和环节,确保事前评估重点突出、结果准确。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财政局制定的财政政策和与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事前评估以年度新增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支出为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对以前年度延续性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支出进行事前评估。

第八条 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立项的必要性。

主要评估项目或政策(以下简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项目设立依据的宏观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所在行业环境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如何;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等。

(二)投入的经济性。

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有类似项目得到财政资金重复支持;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三)绩效目标的科学性。

主要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四)实施的可行性。

主要评估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针对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或已纳入征地计划等。

(五)预算的合理性。

主要评估项目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功能性要求是否满足或功能性过剩等。

(六)其他内容。

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事前评估工作由财政局统一组织,通过建立评估工作组的方式进行,评估工作组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或财政局直接组织,市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条 财政局负责拟定事前评估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评估项目,制定总体评估方案;结合事前评估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并指导下属预算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事前评估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相关资料,配合完成评估工作;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工作组应按照财政局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局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事前评估工作组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将项目的预算支出安排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科学、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事前评估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为确保事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事前评估对象。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事前评估年度计划,并依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事前评估对象的选定原则,具体确定事前评估项目。

(二)制定总体工作方案。财政局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任务,制定事前评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事前评估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三)下达事前评估任务。财政局下达事前评估项目通知,明确评估组织实施形式和评估任务、时间等要求。

(四)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财政局组织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事前评估工作。

(五)开展业务培训。财政局对事前评估工作组和项目单位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工作培训,讲解事前评估的工作内容、方法、程序、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二十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试评估。事前评估工作组先到财政局部门预算支出科室开展调研,了解项目内容或历年预算安排情况,听取项目预算安排意见;到项目单位开展调研,了解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及项目的可研论证、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等内容;事前评估工作组向项目单位出示《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附件2),明确提出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提交资料的时间要求。

(二)收集审核资料,现场评估。事前评估工作组收集审核项目资料,到项目现场进行调研。通过查阅资料、实地勘测、核实、了解项目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项目实施的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上报材料进行对比,对项目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项目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事前评估工作组对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事前评估工作组明确列出需补充的资料内容,要求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期不提供视同资料缺失。

(三)多方获取项目信息。事前评估工作组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项目信息。咨询专业人士,主要是咨询行业内专业人士,了解项目背景,准确把握项目特点;查阅资料,主要是通过图书馆、电子书库、网络等多种手段,收集查阅项目的背景、国内外现状、同类或类似项目做法等资料,对项目进行充分了解;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主要是通过对服务对象进行访谈,核实有关情况,了解基层或项目受益对象的真实想法。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单独出具评估意见,包括对事前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项目的评估意见等。

对于限定时间内项目单位补充的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估结论确定为“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

(一)撰写报告。事前评估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3),整理事前评估资料。

(二)提交报告。事前评估工作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提交事前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局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做出预算安排决策,同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事前评估报告;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事前评估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

(四)结果汇报。财政局对事前评估整体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事前评估总报告。根据需要,将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二十二条 事前评估的时间安排

(一)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在次年预算编制前完成;

(二)年中申请追加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应于财政局下达评估任务后2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事前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对象概况;

(二)评估的方式方法;

(三)评估的内容及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相关申报资料等必要的附件资料。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项目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事前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其中前三项应明确予以支持具体预算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八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事前评估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局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预算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评估工作流程图

       2.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3.XXX年度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报告(提纲)

 

 

《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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