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政协第七届六次会议第154号提案 的办理回复
发布时间: 2021-09-08 09:48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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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怀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城市僵尸车的建议”的提案,我单位已经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说,“僵尸车”长期随意停放,不仅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影响道路通行秩序,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已事实上成为“城市垃圾”。

一、前期工作情况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2020年市公安、住建、城管、消防经过前期多次会商后,于6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僵尸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工作职责。自《通知》发布以来,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分工合作,共同治理。

(二)全力开展治理,清扫“城市垃圾”。“双创”工作开展以来,市公安局加大了“僵尸车”管理的力度,对占用市政道路的“僵尸车”,一是持续开展乱停乱放整治,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的“僵尸车”进行拖移。二是在治理人行道不规范停车泊位的同时,对随意占用人行道的“僵尸车”进行清理。三是持续完善交通隔离设施,通过增设隔离桩,清除“僵尸车”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土壤。;对非市政道路和小区内部的“僵尸车”,市公安局抽调交警、派出所民警等力量组成工作组,积极配合应急消防、社区、小区物业等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一是配合消防部门、社区、小区物管通知车主自行处置“僵尸车”,二是派拖车配合消防部门拖移占用消防通道的“僵尸车”。

今年以来,市公安交警部门集中警力清理中心城区僵尸车5次、共清理僵尸车60余台,其中拖移僵尸车34台。

(三)畅通“僵尸车”信息举报渠道。通过心连心服务热线、海棠社区、“122”、微信公众号交警支队长信箱等方式接受“僵尸车”信息举报,对由交警部门具体负责的,交警立刻安排警力予以处置;对非市政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社会收费停车场等的“僵尸车”,公安交警、辖区派出所民警积极联系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二、目前工作存在问题

(一)处置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僵尸车”是有主物,属私有财产,如未认定为盗抢车或涉案车辆,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现有法律层面对“僵尸车”的清拖无具体明文规定,即使拖移后在处理上也必须先与车主取得联系,而这些车辆不是信息缺失,就是登记联系方式失效,给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二)处罚问题。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僵尸车”到底由谁来管也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状况,不管是道路上还是人行道上,处罚都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对车辆本身不存在交通违法,又停在有效的停车位范围内,公安交管部门难以处罚。公安交管部门仅能对在非停车位道路停放的“僵尸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拖移和处罚。

(三)举证问题。对于车辆连续停放多长时间才能算是“僵尸车”,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除了具有监控设备能提供有效证据外,多数“僵尸车”停放位置隐蔽,根本不能准确掌握停放时间,造成取证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健全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一是建议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由城管部门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制定《城市“僵尸车”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对“僵尸车”的认定、发现、拖移、处置等程序提供政策指导。二是探索纳入征信系统,限制其消费和出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实行综合施策。一是结合停车“差异化”收费工作的推进,及时发现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僵尸车”,由交警部门开展清理。二是对住宅小区内部等非公共区域“僵尸车”,公安、城管、消防、社区等将密切配合,共同治理。

(三)建立常态机制,持续深化成果。一是建立举报清理机制。除了群众举报,小区物业也要对小区内部的“僵尸车”做好登记管理,统一报告社区,由社区联合公安、城管、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置。二是建立抄告机制。公安与住建、市政、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僵尸车”将对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回收企业,抄告商务部门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达到使用年限未办理报废的营运车辆,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属于运输企业的,同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三是建立常态宣传机制。根据“僵尸车”清理、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僵尸车”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公布、违法曝光等宣传工作机制,让广大群众了解“僵尸车”的危害和处置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僵尸车”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改善人车交通环境、群众居住环境。

谢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朱波:联系电话:0833—2498771)

乐山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5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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