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信件标题: | 反映沐川县独生子女补贴申请条件不合理 | 信件编号: | 3006948 |
|---|---|---|---|
| 信访形式: | 心连心信箱 | 写信时间: | 2025-10-11 |
| 内容分类: | 求助 | 回复时间: | 2025-09-02 |
| 信件内容: |
朱女士是沐川县黄丹镇大碑村村民,向黄丹政府提交了独生子女证申请独生子女补贴,但被告知申请不了,称购买职工社保的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才能申请,朱女士居民户口未购买职工社保不满足申请条件,朱女士不认可。诉求:望告知是否有规定居民户口未购买职工社保的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补贴。
信件回复内容
沐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经查,反映人朱某某在沐川县进行了城乡保存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但未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同时在四川省内也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领待条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9月1日13:42分电话告知朱女士:经查询,您在沐川县进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但至今未缴费,同时也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领待条件。对于养老金中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该政策目前仅适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暂无独生子女补贴相关政策。对于您提出的申请条件不合理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推动更多惠民政策更广惠及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