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信件标题: | 反映井研县研城街道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 | 信件编号: | 3177631 |
|---|---|---|---|
| 信访形式: | 心连心信箱 | 写信时间: | 2026-01-04 |
| 内容分类: | 求助 | 回复时间: | 2026-01-07 |
| 信件内容: |
李女士是井研县研城街道顺河街的住户,反映直系亲属无力抚养孩子,李女士想收养该名儿童,不清楚如何申请。诉求:望部门告知井研县当地的收养政策。
信件回复内容
井研县民政局回复: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同时具备相关条件。被收养人,满足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被收养人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满足以上相关条件,可以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