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信件标题: | 望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归还花生 | 信件编号: | 3182460 |
|---|---|---|---|
| 信访形式: | 心连心信箱 | 写信时间: | 2026-01-08 |
| 内容分类: | 求助 | 回复时间: | 2026-01-09 |
| 信件内容: |
群众在市中区慧园街城市之星小区处用自己的摩托车售卖花生,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直接上去就将自己的一大袋花生抢走,望核实归还花生。
信件回复内容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回复如下:
经市中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反映人在城市之星小区外售卖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占道物品进行依法暂扣。执法人员已对反映人宣传了占道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批评教育以及签署不再占道经营承诺书,考虑到反映人认错态度良好,已将暂扣花生归还给反映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