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信件信息
信件标题: 乐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信件编号: 3182686
信访形式: 心连心信箱 写信时间: 2026-01-08
内容分类: 咨询 回复时间: 2026-01-12
信件内容:

想问一下乐山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过程需要的材料

信件回复内容

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乐山市市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中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为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且已满3年并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为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登记,其购置价值应低于12万元;

(三)农民工家庭。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的非城镇户籍的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3个月,由用人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务工证明、收入证明,并由申请人作收入承诺;

2.户籍不在市中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购置12万元;

(四)外来务工。是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3个月,由用人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务工证明、收入证明,并由申请人作收入承诺;

2.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购置12万元。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包括: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先进模范、经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并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登记,其购置价值应低于12万元。

其他特殊人员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

2.户籍不在市中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4.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反映人为乐山市峨边县人,目前在乐山市市中区务工,根据《乐山市市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可持身份证明、务工证明等资料到务工所在地社区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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