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供水企业要求自行更换水表是否有依据

信件信息
信件标题: 咨询供水企业要求自行更换水表是否有依据 信件编号: L1636819
信访形式: 心连心信箱 写信时间: 2018-05-24
内容分类: 求助 回复时间: 2018-06-03
信件内容:

   5月24日,群众反映因水表看不清要求水厂更换水表,水厂表示水表为个人产权,希望调查核实是否有依据。

信件回复内容

   五通桥区水务林业局回复: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释义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城市供水用户对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责任,用户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或更换。供水企业维修和更换的相关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已向群众解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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