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信件标题: | 咨询法律问题 | 信件编号: | L0826083133201 |
|---|---|---|---|
| 信访形式: | 市中区 | 写信时间: | 2026-08-31 |
| 内容分类: | 咨询 | 回复时间: | 2026-09-01 |
| 信件内容: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借款服务费是否合理?
信件回复内容
2026年9月1日9时53分,值班律师通过电话回访反映人,针对反映人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以及公司收取30%的服务费问题,个人借款配偶未签字、未追认、未用于共同消费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至于服务费问题建议查看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公司提供服务情况综合研判服务费用是否过高、建议先与公司协商处理,处理不成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反映人表示明白,若采取行动,请前往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