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民政复〔2014〕17号
乐山绿城青少年服务中心筹备组:
你关于设立乐山绿城青少年服务中心的预审申请材料收悉,经2014年8月13日局办公会研究,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乐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乐市民政发〔2013〕72号)相关规定,同意开展筹备,并使用“乐山绿城青少年服务中心”名称。业务指导单位:团市委。中心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到我局接受年度检查;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同级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此复。
乐山市民政局
2014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