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0365/2016-00228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16-09-18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关于乐山市级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15年决算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经乐山市财政局汇总,2015年乐山市市本级部门,包括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总额为8452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14.9%。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年乐山市市级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支出189万元,较年初预算下降16.8%。原因是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节约、取消部分出国(境)团组,减少了相关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乐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支出70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912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201.8%,原因是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省下达了公安部门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资金,增加了相关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147万元,较年初预算下降4.1%,原因是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大幅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 减少了相关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乐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交通费、用餐费等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1205万元,较年初预算下降59.8%。原因是各部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乐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减少了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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