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3、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传统市场和网络交易等新型市场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实施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按职责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12315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协助上级机关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监督管理。
11、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12、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依法监督管理。
13、指导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4、指导局下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15、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改革叠加效应充分释放
一是市场准入持续放宽。深化“先照后证”,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商前置登记审批从原来的206项精简为现在的46项。在原来企业、农专社“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基础上, 10月1日,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首批将涉及公安、住建、商务等部门共15项备案类事项整合到一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暂停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2项审批事项,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形成“二十证”合一,降低了创业制度性成本。二是登记服务模式创新。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 7月1日,开通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采取“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反馈”模式,实现注册登记“零见面”,构建起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激发了投资创业活力。三是退出渠道更加畅通。3月1日,开展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不再提交清算证明、清税证明、清算公告等材料,保证了市场活跃度。今年以来,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7603户,其中,企业5429户,较去年同期增长45.9%;核发“多证合一”营业执照5530份;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359户、简易注销登记 223户。截至目前,市场主体达14.78万户,连续四年保持强劲增长,较商事制度改革前2013年同期相比,增幅分别达17.2%、37.7%、63.3%、107.1%,2017年增幅创出历史新高。
2、助推绿色转型取得实效
一是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出台了近十年来首个《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召开了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表扬了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领军人物。开展了全市首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制定了考核办法,将各地各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市目标考核;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完成了全市首批7户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正有序推进52户试点。促进股权、商标权、合同等价值转化利用,办理各类登记364件,助企业融资127.2亿元。二是商标战略成果突出。今年,新申请注册商标2478件,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1件、四川省著名商标15 件。截至目前,有效注册商标达11183件,拥有驰名商标17件、著名商标87件、知名商标154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26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件,累计13件。相关工作在全省作经验交流发言。三是环保“四大”战役有效推进。
3、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加强
一是信息公示不断深化。将年报公示作为信用监管的基础。。二是信用监管取得进展。制定了企业信用建设专项小组组建方案、工作细则、运行机制。印发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交换中心,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运用。目前,通过交换中心共享信息628.9万条次,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公示信息40.8万条、行政许可信息2.4万条、行政处罚信息1498条;联合惩戒失信企业300余户。三是“双随机”抽查有序推进。制定了12项工商监管执法事项年度抽查计划,在新闻媒体、政风行风监督员、纪检监察人员、企业代表的监督下,开展了房地产行业和省局年报“双随机”抽查试点。首批抽查房地产企业11户;顺利完成621户企业、2141户个体工商户、86户农专社年报抽查、公示。
4、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改善
一是行政执法扎实有效。以“红盾春雷行动”为起点,扎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今年,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691件,案值1621.4万元 。二是旅游监管模式创新。配合“1+3+N”旅游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完善“旅游工商”监管模式,在乐山大佛、峨眉山核心景区设立了“旅游工商”机构,划转了17项行政处罚权、6项行政强制权到市旅体委,明确市、区两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清单3大类17项;建立涉旅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信用约束;围绕旅博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要景区、旅游商品,扎实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检查涉旅经营者4000余户,抽检涉旅商品214个批次,查处案件37件,取缔旅游购物店1家,限期整改2家。三是重点领域保持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牵头建立了乐山市网络市场监管10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发“网络市场协同监管平台”,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核查网店、网络平台有效数据3790条;网上巡查5000户次,核查虚假广告线索130条;约谈电商6家,宣传23次,查处案件42件。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查处案件29件。扎实开展非法“会销”、广播电视等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监测广告3.4万条,责令停播整改881条,行政约见19次,查处案件90件。保持打传高压态势,开展了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整治、打击“善心汇”传销犯罪专案行动,发布警示提示165条次、宣传资料9000余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配合抓好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创卫复审以及民生工程“背街小巷”环境整治等各类市场监管,出动执法人员560余人次,检查经营户603户次,维护了市场秩序稳定。
5、放心消费环境逐步形成
一是试点创建走在前列。围绕全域旅游,深入推进全省首批“放心舒心消费城市”试点创建。坚持“互联网+政务服务”创建模式,完善“诚信旅游”平台,新增了放心舒心创建支付“聚合二维码”功能,既方便了旅游和商家快速支付、放心消费的需要,又提升了创建关注度和社会满意度。巩固旅游业创建成效,扎实开展“5+1”示范创建,将创建扩展到全市所有A级景区,延伸到金融、餐饮、快递、通讯等行业,呈现出全域消费创建的良好态势,让创建成果惠及群众,更好地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目前,全市共设置诚信乐山旅游“公共二维码”569处,覆盖 “一店一码”12680户,集中打造了32个示范街区、27个示范商场、27个乡村旅游点。今年,全省“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工作现场会在乐山召开,我市创建成效得到省政府副省长朱鹤新高度肯定;创建工作被列入省委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一号工程”,成为“乐山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要内容。相关工作得到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省委改革办、省政府等多方关注肯定。广西、山东、浙江、江苏等地先后到我市考察学习。二是质量维权切实加强。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抽检商品872个批次,查处案件132件。突出对家电、手机等商品维修及预付卡、节日旅游消费服务行为的监管,查处消费侵权案件36件。开展了摩托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专项整治,签订经营承诺书771份、告知书771份,责令整改9户,抽检电动车10个批次,全部合格。三是快速维权效果显著。通过召开媒体通报会、制作3.15宣传片、开展网络消费调查、举办诚信消费展示活动等方式,提高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依托“旅信旅游”“一店一码”创新建立微信快速维权机制,继续加大12315“五进”力度,今年,共受理消费咨询4807件,处理消费投诉45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3万余元;快速维权406件,实现90%以上一般消费纠纷“不出店门、不出街区、不出景区”。乐山市消费满意度指数位居全省第一,显示出我市消费环境建设取得可喜成效。
二、部门概况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二级单位5个,其中行政单位3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2个。上述单位均未独立核算,收支纳入市本级统一核算。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年收入合计3,858.6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804.05万元,占98.5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54.55万元,占1.41%。
2017年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年支出合计3,723.49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40.65万元,占76.29%;项目支出882.84万元,占23.7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4,485.28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465.81万元,下降9.41%,原因是直属分局划归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人员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03.5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46%。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554.59万元,下降13.0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03.5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51.70万元,占79.90%;教育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9.86
万元,占14.31%;医疗卫生支出43.43万元,占1.17%;住房保障支出178.51万元,占4.8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
(1)行政运行(项): 2017年支出决算为2,083.83万元,完成预算100%。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7年支出决算为452.42万元,完成预算100%。
(3)工商行政管理专项(项)2017年支出决算为235.44万元,完成预算100%。
(4)执法办案专项(项):2017年决算数为20.00万元,完成预算100%。
(5)消费者权益保护(项):2017年决算数为76.00
万元,完成预算100%。
(6)信息化建设(项):2017年决算数为84.01万元,完成预算100%。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1)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决算数为111.54万元,完成预算100%。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227.26万元,完成预算100%。
(3)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189.39万元,完成预算100%。
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1.67
万元,完成预算100%。
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
(1)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决算数为43.43万元,完成预算100%。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决算数为178.51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35.6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607.0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28.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3.32万元,完成预算100%。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3.74万元,占73.3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9.58万元,占26.7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3.7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44辆(2016年公车改革后实际在用车辆25辆,14辆移交市国资委处置未批复下账,5辆封存待报废未批复下账),其中:轿车38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5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3.74万元。主要用于指导和开展全市市场检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传销等执法办案业务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41.26万元,下降43.43%。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5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52批次,2261人次(陪同人员516人次),共计支出19.58万元,具体一是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5.05万元;二是其他省和市、州工商局商事制度改革、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等工作交流接待费6.15万元;三是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消费维权等请示汇报工作接待费6.35万元;四是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等执行任务接待费2.03万元。 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6.42万元,下降45.61%。主要原因是我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制定出台了《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和公务外出管理办法》、《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务出行和公车管理暂行办法》,简化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三公”支出均不得突破预算安排数。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8.63万元,比2016年减少15.3万元,下降6.27%。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51.4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7.9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7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3.81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购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乐山市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建设、信息中心机房环境改造、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购买中介服务等方面。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33.8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4.9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33.8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4.99%。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车辆44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29个,涉及财政资金1145万元,覆盖率达到77%。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7分,存在的问题:
(一)民营经济存在“短板”。民营经济是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创业就业、增加税收的重要力量。虽然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一直以来存在“小、散、软、弱”等基础薄弱的问题,由于工商部门新接手此项工作,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机制、工作机构还不健全,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与省、市的有关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双心”创建提升乏力。“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是服务全域旅游,保障民生和改善旅游软环境的重要抓手。我市作为全省首批创建试点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乐山创建新模式已得到各级高度肯定。当前,各县(市、区)对创建工作的重视不够,创建开展不平衡。下步,创建工作如何进一步深化拓展、保持领先,迫切需要列入市目标考核,加强经费保障。
(三)信用监管面临难题。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交换中心”建成以来,实现了市、县392个部门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同监管。按照国务院38个部委《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系列部署,如何进一步打通相关部门业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倒逼失信联合惩戒的执行落实,还存在难题。需要在我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中,予以统筹规划。
(四)维权机制有待健全。消费维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当前,部分地方对消费维权工作重视不够,《消法》、《消条》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消费维权工作的部门协作、联机机制发挥较差。12315热线即将入驻市政务服务平台,如何实现消费投诉、举报信息的精准推送,如何推动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落实法定维权职责,有待研究。
下一步举措:
(一)加快改革创新服务进程
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内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深化“多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省上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企业登记实名认证改革,加强基层窗口服务指导,进一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补齐短板,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深入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繁荣发展,稳定经济增长。
(二)加快现代市场监管进程
深入贯彻国、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制定我市规划,形成权责一致、协同联动、运转顺畅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行政执法为重点、随机抽查为手段、社会共治为目标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落地。制定《涉企信息部门间共享数据标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资源目录》,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推送、运用力度;加快完善交换中心协同监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标准,提高部门间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水平,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为契机,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抓好“红盾春雷行动2018”,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商业贿赂、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好环保“四大战役”工作,扎实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后续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三)加快消费引领升级进程
适应经济转型新趋势,深化“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深入开展“5+1”工程示范创建,有序开展行业创建,争取将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列入市目标考核,加强督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打造“诚信乐山”旅游品牌,服务全域旅游。抓好“3.15”宣传,开展比较试验、消费体验、调查评议活动;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旅游、网络商品交易等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用活用好省、市深化供给侧改革的系列激励政策,努力增大注册商标总量,推动地理标志商标和国际商标注册,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提高“乐山造”商品的有效供给,释放消费潜力。
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得分 |
| 部门决策(25分) | 目标任务(15分) | 相关性(5分) | 5 |
| 明确性(5分) | 5 |
| 合理性(5分) | 5 |
| 预算编制(10分) | 测算依据(5分) | 5 |
| 目标管理(5分) | 5 |
| 综合管理(30分) | 专项资金分配时限(2分) | 省级财力专项预算分配时限(1分) | 1 |
| 中央专款分配合规率(1分) | 1 |
| 中期评估(2分) | 执行中期评估(2分) | 2 |
| 绩效监控(5分) | 预算执行进度监控(2分) | 2 |
| 绩效目标动态监控(3分) | 3 |
| 非税收入执收情况(2分) |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1分) | 1 |
| 非税收入上缴情况(1分) | 1 |
| 资产管理(6分) | 资产管理信息化情况(2分) | 2 |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情况(2分) | 2 |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分) | 2 |
| 内控制度管理(2分) | 内部控制度健全完整(2分) | 2 |
| 信息公开(6分) | 预算公开(2分) | 2 |
| 决算公开(2分) | 2 |
| 绩效信息公开(2分) | 2 |
| 绩效评价(5分) | 绩效评价开展(2分) | 2 |
| 评价结果应用(3分) | 3 |
| 部门绩效情况(45分) | 履职成效(20分) | 部门特性指标 | 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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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可持续发展能力(15分) | 重点改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 4 |
| 科技(制度、方法、机制等)创新(5分) | 5 |
| 人才培养(5分) | 5 |
| 满意度(10分) | 协作部门满意度(3分) | 3 |
| 管理对象满意度(3分) | 3 |
| 社会公众满意度(4分) | 4 |
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20分) 项目决策 | (10分) 科学决策 | 必要性 (政策依据) | 5 | 5 |
可行性 (政策完善) | 5 | 5 |
(10) 绩效目标 | 明确性 | 5 | 5 |
| 合理性 | 5 | 5 |
(10分) 项目管理 | (7分) 资金管理 | 资金分配 | 3 | 3 |
| 资金使用 | 4 | 4 |
(3分) 项目执行 | 执行规范 | 3 | 3 |
(特性指标70分) 项目绩效 | (20) 项目完成 | 完成数量 | 5 | 5 |
| 完成质量 | 5 | 5 |
| 完成时效 | 5 | 5 |
| 完成成本 | 5 | 5 |
(50分) 项目效益 | 经济效益(可选项) | 40 | |
| 社会效益(可选项) | 10 |
| 生态效益(可选项) | |
| 可持续效益(可选项) | 10 |
| 公平效率(可选项) | 10 |
| 使用效率(可选项) | 9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10 | 10 |
| 总分 | 99 |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履行主要职能、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工商行政管理专项(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推动广告业发展等领域的专项支出。
(4)执法办案专项(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开展“红盾春雷”专项行动,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治理商业贿赂,开展全市广告监测与监管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5)消费者权益保护(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12315投诉咨询处理系统,12315宣传教育活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6)信息化建设(项):支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消费维权、监管执法、办公综合业务系统等工商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统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其他方面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医疗照顾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
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方面支出。
(1)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机关及下属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2)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