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0496/2019-00002
  • 发布机构: 市工商局
  • 发布日期: 2019-01-28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关于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传统市场和网络交易等新型市场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实施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按职责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12315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协助上级机关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依法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局下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为引领,以“放、管、服”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统筹,树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坚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加快推进“四个”进程,不断优化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为服务宜居宜业宜游幸福美丽新乐山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加快改革创新服务进程

  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内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深化“多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省上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企业登记实名认证改革,加强基层窗口服务指导,进一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补齐短板,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深入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繁荣发展,稳定经济增长。

  (二)加快现代市场监管进程

  深入贯彻国、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制定我市规划,形成权责一致、协同联动、运转顺畅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行政执法为重点、随机抽查为手段、社会共治为目标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落地。制定《涉企信息部门间共享数据标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资源目录》,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推送、运用力度;加快完善交换中心协同监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标准,提高部门间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水平,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为契机,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抓好“红盾春雷行动2019”,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商业贿赂、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好环保“四大战役”工作,扎实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后续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三)加快消费引领升级进程

  适应经济转型新趋势,深化“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深入开展“5+1”工程示范创建,有序开展行业创建,争取将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列入市目标考核,加强督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打造“诚信乐山”旅游品牌,服务全域旅游。抓好“3.15”宣传,开展比较试验、消费体验、调查评议活动;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旅游、网络商品交易等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用活用好省、市深化供给侧改革的系列激励政策,努力增大注册商标总量,推动地理标志商标和国际商标注册,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提高“乐山造”商品的有效供给,释放消费潜力。

  (四)加快基层基础建设进程

  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结合工商实际,确保学懂弄通做实。突出党风廉政建设、“护根”行动,落实主体责任,压实“一岗双责”,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开展“定岗、定责、定员”试点,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打造一支适应改革发展新要求的专业化、高素质的市场监管队伍;持续抓好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部门概况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4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2个。主要包括: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乐山大佛景区分局、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科。上述单位均未独立核算,收支纳入市本级统一核算。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9年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入预算总额为2102.13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700.0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102.13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2102.1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377.5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25.2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1.89万元,专项支出499.3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102.1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其中: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及变化情况。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102.13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700.09万元。主要是因为市与市中区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原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管分局划转市中区管理,预算相应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41.27万元,占78.07 %;外交支出0万元,占0%;国防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支出0万元,占0%;教育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2.42万元,占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7.72万元,占2.27%;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万元,占0%;金融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万元,占0%;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支出160.72万元,占7.65%;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万元,占0%;预备费0万元,占0%;其他支出0万元,占0%;转移性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支出0万元,占0%;债务发行费支出0万元,占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1141.9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9年预算数为38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专项(项):2019年预算数为116.3万元,主要用于: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推动广告业发展等领域的专项支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开展“红盾春雷”专项行动,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治理商业贿赂,开展全市广告监测与监管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9年预算数为15.5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69.18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67.67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47.7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160.72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602.8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377.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25.2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2019年,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八、“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40万元,较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140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6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0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较上年预算持平。

  2019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安排,拟安排出国(境)0人次。

  2.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预算持平。

  2019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检查指导、请示汇报、课题调研、学习交流、执行任务等。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上年预算持平。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5辆,其中:轿车25辆,越野车0辆,载客汽车0辆。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万元,用于指导和开展全市市场巡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传销等执法办案业务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保障单位运行,安排的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41.97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25.55万元,下降9.55%。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去年底,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车辆25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2102万元,其中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499万元,主要为注册登记管理及商事制度改革项目、12315维权费及行政消费调解项目、红盾春雷行动项目、监管执法项目、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等项目。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会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7.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相关附件:

附件2:乐山市工商局机关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3: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2019年度)

附件1:部门预算批复表(2019年度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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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乐山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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