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0365/2026-00052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9-04
  • 发布日期: 2025-09-04
  • 文  号: 乐市财政金〔2025〕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关于印发《乐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市财政金〔202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14号)、《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川财金〔2024〕51号),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乐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乐山市农业农村局

                                   乐山市商务局

                                   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乐山市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

                                   2025年9月4日

 

附件

 

乐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财政厅等12部门《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4〕14号)、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经济金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过程中,由市级财政安排,采取单独分配或与中央、省级资金一起管理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等方向,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以及其他资金使用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市统计局等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县(市、区)主管部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相关业务指导,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报送相关数据,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实施预算绩效自评和财会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用于全面落实国家、省级和市级出台的财政金融互动相关政策,包括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政策。

第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兴建楼堂馆所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支出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超出规定范围的个人发放奖励、补贴等。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据实法两种方法分配(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按规定流程和时间进行申报,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核报送及时、审核意见明确、资料齐全完备。

市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及时通知辖内金融机构、企业开展奖补资金申报。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实行次年奖补、“一年一结算”,不涉及既往年度业务及相应的奖补资金。具体申报审核流程如下:

相关金融机构、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审核单位进行申报,并报送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核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对逾期未报的申报主体和审核单位,一律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无申报处理。

第九条  按照《乐山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22〕20号)要求履行资金分配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条  涉及市属和市外金融机构(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省级资金、市级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的统筹使用,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及时分解下达专项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结转资金。下达地方奖补资金预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针对据实类政策中涉及贷款提前还款等情况的,应建立主动回溯机制。在年度申报工作开展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贷款存续情况进行回溯,对回溯中发现的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导致多下达奖补资金,按照“谁拨付,谁收回”的原则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奖补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全面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相关政策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定持续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实施同级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和企业等涉及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谁拨付、谁追回”的原则负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取消一定年限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主动公开的奖补资金管理信息,增强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

 

附件:乐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分配细则

 

 

 

附件

 

乐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分配细则

 

一、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地方做大金融产业。

支持对象: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统筹我市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实施金融业发展综合奖励政策。市级财政按照县(市、区)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规模分组(400亿元以上、100—400亿元、100亿元以下),根据县(市、区)年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以及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排名,对每组前2名的县(市、区),按照第1名省级奖励资金的20%、第2名省级奖励资金的13.33%的标准给予奖励。

县(市、区)排名得分=该县(市、区)年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该组县(市、区)年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最高值×50分+金融生态环境年度评价情况得分。其中,金融生态环境年度评价情况得分最高为50分,排名第1名的县(市、区)得50分,每下降一个名次减4分。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内包含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情况因素。

数据来源:市统计局、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二)支持做大融资规模。

2.支持做大信贷总量。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全市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对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对支持乐山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全市前3名的银行机构,在财政预算单位账户开办、财政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银行机构中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最高值×70%+该银行机构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银行机构中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最高值×30%)×100分。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高于100%的按100%计算。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上年为0的,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按平均值计算。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3.支持做大信贷增量。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全市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对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额、新增本外币贷款额增幅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额÷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额最高值×70%+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额增幅÷银行机构中新增本外币贷款额增幅最高值×30%)×100分。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额增幅高于100%的按100%计算。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上年为0的,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按平均值计算。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三)提升直接融资水平。

4.支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支持对象: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实施直接融资奖励政策,市级财政统筹我市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根据县(市、区)年度新增直接融资规模、年度直接融资增速、当年新列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户数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按照排名第1名省级奖励资金30%、第2—3名省级奖励资金各20%、第4—6名省级奖励资金各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县(市、区)排名得分=[该县(市、区)年度新增直接融资规模÷县(市、区)年度新增直接融资规模最高值×40%+该县(市、区)年度直接融资增速÷县(市、区)年度直接融资增速最高值×40%+该县(市、区)当年新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库户数÷县(市、区)当年新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库户数最高值×20%]×100分。年度直接融资增速高于100%的按100%计算;直接融资上年为0,直接融资增速得分按全市平均值计算。

本条直接融资由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构成,其中:股权融资为沪深北港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股权融资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融资金额之和;债券融资为非金融企业信用债券融资金额。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主体需为我市企业。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四)支持“工业强市”发展战略。

5.支持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全市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对银行机构年度新增制造业贷款额、新增制造业贷款额增幅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制造业贷款额÷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制造业贷款额最高值×50%+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制造业贷款额增幅÷银行机构中新增制造业贷款额增幅最高值×50%)×100分。年度新增制造业贷款额增幅高于100%的按100%计算。年度制造业贷款余额上年为0的,年度制造业贷款余额增幅按平均值计算。年度新增贷款额低于5000万的不纳入排名。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五)支持文旅融合发展。

6.支持以文旅融合为重点的服务消费再贷款投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支持银行机构向文旅融合相关产业等符合服务消费再贷款支持范围提供优惠贷款,对运用人民银行服务消费再贷款的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年度新增符合报账金额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7.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投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支持银行机构向纳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清单内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对运用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并且发放符合报账条件的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年度新增符合报账金额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8.支持绿色金融领域投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全市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对银行机构年度新增绿色贷款额、新增绿色贷款额增幅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绿色贷款额÷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绿色贷款额最高值×50%+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绿色贷款额增幅÷银行机构中新增绿色贷款额增幅最高值×50%)×100分。年度新增绿色贷款额增幅高于100%的按100%计算。年度绿色贷款余额上年为0的,年度绿色贷款余额增幅按平均值计算。年度新增贷款额低于5000万的不纳入排名。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9.支持农业转型金融。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发放符合条件的“转型贷款”的银行机构奖补当年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单户不超过5万元。(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6户)。其中,符合条件的“转型贷款”是指符合农业转型金融标准并编制转型规划的贷款。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八)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10.支持促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全市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对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贷款额、新增普惠小微贷款额增幅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贷款额÷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普惠小微贷款额最高值×50%+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贷款额增幅÷银行机构中新增普惠小微贷款额增幅最高值×50%)×100分。年度新增普惠小微贷款额增幅高于100%的按100%计算。年度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上年为0的,年度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幅按平均值计算。统计口径为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小微贷款,年度新增贷款额低于5000万的不纳入排名。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11.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支持对象:地方法人银行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向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的贷款(“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链安贷”,以下简称“支农支小再贷款”),财政部门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80%和20%的比例负担,其中:市县财政分担的20%部分,扩权县由县级全额负担、市与区按25%和75%的比例负担。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支农支小再贷款相关政策按《关于落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3〕70号)执行;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支农支小再贷款相关政策按《关于落实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财政金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4〕28号)执行,本条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要求的贷款是指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投向和利率符合要求的贷款,政府投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两高”等领域贷款不纳入支持范围。本条政策涉及再贷款的奖补门槛和奖补标准将根据执行情况及市场利率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12.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1)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

支持对象: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保费补贴、业务奖补

支持标准:统筹省级切块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对为市内小微企业及“三农”市场主体提供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含1%)融资担保业务的,市级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后的年化费率不超过2%;对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本条所称的支农支小业务涉及主体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认定。

数据来源: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提供。

(2)融资担保机构增资奖励。

支持对象: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增资奖补

支持标准:统筹省级切块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大授信额度的,按照年度增资的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提供。

(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认定奖励。

支持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认定奖励

支持标准:统筹省级切块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对年度内初次成功申报认定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提供。

(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支持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风险补偿

支持标准:统筹省级切块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民营类小微企业、“三农”主体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担保本金代偿额的10%给予分类风险补偿,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按代偿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单户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业务,按代偿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单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已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等基金进行分险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数据来源: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提供。

(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

支持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支持标准:统筹省级切块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按照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额及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统筹资源,动态补充资本金。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提供。

13.支持外籍人士在乐消费便利度提升。

支持对象:我市外卡收单机构和外卡商户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实施外卡刷卡设备和运维费用补贴政策,对收单机构为我市商户新增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给予每台设备及运维费用的50%、不超过800元的资金补贴;实施外卡刷卡费用补贴政策,对我市商户外卡刷卡手续费高于境内同一银行刷卡手续费部分给予补贴。两条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35%和65%的比例负担,其中:市县财政分担的65%部分,扩权县由县级全额负担、市与区按25%和75%的比例负担。

本条政策从2024年2月6日(含当日)起执行。我市外卡收单机构是指在市内依规展业的外卡收单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我市外卡商户是指在市内发生外卡交易的外卡商户。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市商务局提供。

14.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

支持对象:我市非金融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于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业务采用人民币结算,且总量和增量综合排名靠前的依法合规正常经营的我市非金融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其中,第13名各奖励9万元、第46名各奖励5万元、第710名各奖励2万元。

企业排名得分计算方式如下:(1)如企业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增量高于或等于全市平均增量,企业得分=[企业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全市企业中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最高值)]×70%×100分+{[企业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同比增量-全市平均增量]÷[全市非金融企业中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增量最高值-全市平均增量]}×30%×100分;(2)若企业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增量低于全市平均增量,企业得分=[企业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全市企业中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最高值]×70%×100分+{[企业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同比增量-全市平均增量]÷[全市平均增量-全市非金融企业中跨境人民币经常项目加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结算量增量最低值]}×30%×100分。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15.支持优化营商环境。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全市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对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民营经济贷款额、新增民营经济贷款额增幅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民营经济贷款额÷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民营经济贷款额最高值×50%+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民营经济贷款额增幅÷银行机构中新增民营经济贷款额增幅最高值×50%)×100分。年度新增民营经济贷款额增幅高于100%的按100%计算。年度民营经济贷款余额上年为0的,年度民营经济贷款余额增幅按平均值计算。年度新增贷款额低于5000万的不纳入排名。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九)支持数字金融发展。

16.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在农村地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财政部门按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200元/年/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70%和30%的比例负担,其中:市县财政分担的30%部分,扩权县由县级全额负担、市与区按25%和75%的比例负担。

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参考《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由市财政局根据申请补助的助农取款服务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认定。持续提供助农取款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提供正常维护,服务有效且记录完整。非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按照许可类型和地域范围为收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机构。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十)支持乡村振兴发展。

17.支持涉农贷款投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全市银行机构进行综合排名,对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涉农贷款额、新增涉农贷款额增幅排名全市前6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3名10万元、第4—6名5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涉农贷款额÷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涉农贷款额最高值×50%+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涉农贷款额增幅÷银行机构中新增涉农贷款额增幅最高值×50%)×100分。年度新增涉农贷款额增幅高于100%的按100%计算。年度涉农贷款余额上年为0的,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幅按平均值计算。年度新增贷款额低于5000万的不纳入排名。

数据来源:人行乐山市分行提供。

18.其他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市委、市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二、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部委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年度新增贷款额是指当年末贷款余额减去年初贷款余额;贷款新发放额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新发放的贷款之和,新发放贷款总量等于贷款新发放额。贷款余额增幅(增速)=(年度新增贷款额÷年初贷款余额)×100%;新增贷款额增幅(增速)=(当年新增贷款额-上年新增贷款额)÷上年新增贷款额×100%;贷款新发放额增幅=(当年贷款新发放额-上年贷款新发放额)÷上年贷款新发放额×100%。其余指标余额增幅、余额增量、新增余额以及新发放额参照贷款计算方式。

(三)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我市企业是指总部(注册所在地)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由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企业为金融企业,其余企业视为非金融企业。奖补资金计算依据为金融机构、企业等申报对象当年发生的相关业务情况。本办法中企业所在地是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当地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地的企业。

 

附件:1.申报程序及资料明细表

2.资金申报审核表

3.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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