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一、全面掌握污染地块相关信息
(一)明确污染地块范围。从事过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以及存在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物污染风险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为污染地块。
(二)设立污染地块名录台账。结合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区政府组织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跟踪和更新管理。
(三)建立污染地块信息共享机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整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水务、科技、教育等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应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编制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二、严格落实污染地块治理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要求明确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
(一)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拟变更用途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承担。
(三)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四)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予以明确。
三、切实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一)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对列入疑似污染的地块,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和生态环境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调查结果向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对污染地块,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和生态环境部门的通知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调查结果报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治理修复。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
(四)效果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对划为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实施严格管控。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建立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制度
(一)实行污染地块规划管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1.经科学论证,污染地块在规划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或者经过治理修复仍不宜确定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用途的,用地性质不能规划为该类用途。该类污染地块,所在乡(镇)政府应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2.经科学论证,污染地块在规划期内经过治理修复,可以达到用于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用地性质可以规划为该类用途。
(二)实行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污染地块,责任主体未提交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及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启动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程序。
2.拟变更用途的污染地块,责任主体未提交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3.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污染地块,责任主体未提交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区自然资源局不得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申请。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参照已收回土地使用权污染地块要求管理。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污染地块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