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乐山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管)中小学校: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通知》(川教函〔2015〕36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市2015-2016学年教辅材料用书目录与2014-2015学年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一致。现将《乐山市2015-2016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秋季和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辅用书的使用管理与代购服务工作。
一、本《目录》由《乐山市2015-2016学年小学教辅材料目录》(附件1)、《乐山市2015-2016学年初中教辅材料目录》(附件2)和《乐山市2015-2016学年高中教辅材料目录》(附件3)组成。
二、按照中小学课程设置方案和教学实际,本《目录》中公布的各学段、各年级同步练习册于2015年秋季起使用;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于2016年春季起使用;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可于2015年秋季起使用;寒暑假作业中的暑假作业于2015年暑假使用,寒假作业于2016年寒假使用。
三、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通知》(川教〔2012〕12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无偿代购服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并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学校要做好代购服务,不得从中牟利,不得提供本《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的代购服务。
四、认真做好教辅材料的代购服务工作。承担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教辅材料出版与发行的规定,做好教辅材料的代购服务工作,确保及时到书。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中标结果通知书》的规定,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我市发行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唯一合法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学校进行代购服务。
五、认真做好教辅材料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12〕91号)的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在代购使用教辅材料时,严禁与不具备教材发行资质的个体书商和游商合作;严禁以开发校本教材的名义编印教辅材料;严禁年级组私订教辅材料;严禁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与不法书商合作指定学生购买;严禁教辅材料代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各地教育行政、新闻出版、发展和改革、纠风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
学生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的《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准用作布置作业和统一批改。
六、进一步加强书款回收工作。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明确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各学校必须按要求,在开学后两个月内付清新华文轩所有书款,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不允许任何学校和单位拖欠教辅材料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以及教辅材料发行单位要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在2015年10月16日前,将本地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统计数据(附件4)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于2016年3月底前,将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统计数据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