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于6月24日召开专题会研究职能相关事宜。为确保工伤待遇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全市统一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职责
原由医保经办机构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等工作职责移交划转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二、移交时间
2019年8月1日
三、移交内容
(一)一次性待遇经办及基础数据维护:工伤待遇核定、医疗费用报销、鉴定检查费报销、辅助器具费报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定、供养亲属待遇核定、工伤定期待遇重算、一次性手工计划、定期待遇暂停、定期待遇续发、定期待遇终止(工伤转工亡)、个别调待、工伤特殊补发、工伤特殊退发、工伤定期待遇追回、供养人员信息维护、供养亲属待遇终止、简易工伤认定、待遇人员资格认证。
(二)定期待遇制定及后台一次性待遇支付:定期待遇计划、定期待遇拨付、工伤待遇扣发分解、一次性待遇批量支付、工伤一次性待遇超额扣减。
(三)市级统筹拨付及财务支付工作
(四)核三平台系统内经办权限清理工作
(五)工伤待遇追回工作
(六)工伤保险诉讼工作
(七)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四、移交工作安排
(一)一次性待遇经办及基础数据维护、定期待遇制定及后台一次性待遇支付: 各区(市)县7月15日17:00前由医保经办机构收单,并于7月17日17:00前完成全部业务审核,形成支付计划并打印付款单据流转财务部门。
7月16日至7月31日,医保经办机构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收单工作,只收单,不处理。
涉及特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授权的,于7月10日前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二科。待遇审核二科于7月15日前完成授权审核,审核通过的,完成业务授权,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统一要求及时办结;审核不通过的,由原渠道退回,需要后续补正材料的做好移交工作。
(二)市级统筹拨付及财务支付工作:根据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拟定的支付计划,市医保经办机构于7月18日完成全市工伤保险支付计划,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于7月28日前完成已形成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划支付工作和核三系统财务下账工作。涉及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截止7月31日的工伤保险支出户余额对账一致后,全额划转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业务保险支出户。
(三)核三平台系统内经办权限清理工作:7月26日前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核三平台”系统内的工伤业务经办人员,及该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伤业务项目名称至市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科。市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科根据上报权限逐一清理,并于7月29日完成权限冻结之后,由市人社信息中心统一收回关于全市医保经办机构系统管理员工伤模块授权权限。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于7月15日前报送“核三平台”系统工伤业务经办人员各业务权限至市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科。市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科将根据上报信息于8月1日开通对应的操作权限。
(四)工伤待遇追偿工作:针对在8月1日前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未完成的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工作的,应形成相应清单,详细移交完成进度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至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做好配合工作。
(五)工伤保险诉讼工作:8月1日之后诉讼主体是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伤诉讼案件,更改为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配合。8月1日前开庭的工伤诉讼案件,仍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庭应诉,社保经办机构配合。针对8月1日前已开庭,但未宣判的工伤诉讼案件,应与法院做好沟通工作,判决执行主体应根据业务经办主体变更,更正为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
(六)统计报表上报工作:根据要求,统计报表上报应为每月4日完成,故7月份报表仍按照原有时间在8月4日报送,报送渠道由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医保经办机构配合。
(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档案:移交前的业务档案不在本次移交工作范围内,移交后的业务档案由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整理存档。涉及移交前的业务档案查询工作由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五、责任要求
请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移交工作的复杂性、紧迫性。整理好移交工作的目录清单及签收流程,按本通知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完成工伤保险移交工作,如未按本通知要求移交的工作,由各区(市)县负责。
乐山市医疗保障局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