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执行公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9-09-05 10:01
打印 分享到:

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933号)以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快速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管理机制,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市场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的目标,我局制定了《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3日

(联系人:黄山,联系电话:2130929。)

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部、省、市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均以项目为单位缴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指保证金缴纳方式,指“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及担保公司的担保保函”等四种方式,缴纳人可自愿选择。其中:项目施工许可证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的,现金缴纳方式应将保证金交纳入市财政局指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三种缴纳方式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存;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的,现金缴纳方式应将保证金交纳入各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指定的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三种缴纳方式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存。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中参与保证金担保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含分支机构)、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符合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担保公司承担项目保证金相关要求按《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公司市场管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97号)执行。

第二章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指保证金缴纳比例,按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总价格的5%计算,并实行差异化缴纳。

第七条缴纳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正常情况下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总价的3%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减、免范围和标准

(一)缴纳人近3年及以上信誉良好,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

(二)缴纳人近2年信誉良好,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为1%;相应情形,本市注册的一级总承包建筑企业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

(三)缴纳人在上一年度信誉良好,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为2%;相应情形,本市注册的一级总承包建筑企业新开工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为1%。

(四)缴纳人属市外入我市企业,在缴纳项目保证金时以入我市年限为准,享受以上条款差异化的减免政策。

(五)推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免缴保证金试点工作。

第九条保证金严管范围和标准

(一)缴纳人在上一年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且记入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按4%缴纳。

(二)缴纳人近2年及以上均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且记入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按5%缴纳。

(三)享受减、免缴保证金的缴纳人发生工资拖欠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将被纳入重点监督,缴纳人应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补足保证金的差额,缴纳保证金比例提高到5%。

(四)缴纳人在本市开发或承建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群体上访(10人或以上)事件,将被记入不良行为并纳入重点监督,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按5%缴纳。

(五)缴纳人在上一年度被市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督复查对象的企业,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按5%比例缴纳。

(六)因缴纳人所建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或未按规定进行民工工资支付而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按5%比例缴纳。

第三章保证金的动用、补足和退还

第十条当项目发生工资拖欠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缴纳人及时足额支付。缴纳人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的,根据缴纳保证金方式:

(一)采取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对应担保机构应及时介入,并在24小时内予以赔付或先行垫付。

(二)采取现金缴纳保证金的,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商后,动用保证金以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凡动用保证金的,由缴纳人在动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额补足。同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缴纳人实施相应行政处理或处罚措施,未按照要求补足的该项目不得复工。

第十一条动用的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支付缴纳人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时,不足部分由缴纳人承担清偿责任。缴纳人拒绝承担或无力清偿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采取非法途径讨薪的,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人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情况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核查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到位,并将支付情况书面(含公示期间的照片)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缴纳人可按程序申请退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退保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信息化技术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和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对库内企业和人员实行差异化监管,并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唆使、组织他人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的。

(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出面配合调查、核实、处理的。

(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存在拒不提交被拖欠工人工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组织工人或无关人员作伪证、虚报冒领、讨要承包费等行为的。

(四)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并限制从事建筑活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表

2.农民工保证金现金缴纳专用账号

3.乐山市建设工程保证金(现金)返退审批表

关于印发《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100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心连心服务热线:0833-12345

网站标识码:5111000002

承办:乐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技术电话:0833-2096881

蜀ICP备1201110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