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26-02-02 19:0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乐发改价格〔2026〕1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乐山市金洋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省内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相关要求,结合省内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印发了《关于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646号),现将原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5〕64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相关要求,结合省内电力市场建设实际,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
(一)购电量来源。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规模包含居民农业、代理工商业用电量及其线损电量。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统一采购,逐步推动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1.居民农业购电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四川电力”)代理居民农业购电量(含其线损电量,下同),由地县调直调电站富余上网电量、国网四川电力自有核算电厂富余上网电量、地方电网上四川电网电量、国调机组留川电量、西南网调及省调直调水电机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含龚嘴、铜街子、南桠河水电站全部上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上网电量,按照执行丰枯浮动后的批复电价由低到高依序予以保障,仍有不足的,由国网四川电力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2.代理工商业购电量。国网四川电力代理工商业购电量,由生物质和燃气机组年度优先发电计划电量、调试电量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国网四川电力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3.工商业线损电量。工商业线损电量(含代理工商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暂由满足居民农业用电需求后剩余的优先发电上网电量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国网四川电力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优先计划电量超出居民农业(含其线损)、工商业线损电量需求产生的差额资金,由市场发电主体按当月优先计划电量(不含转让)占比分摊。
(二)购电曲线。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使用的各类电源电量按照当月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类典型用电量比例系数分解至全月每日,再按照该月各类型用电典型曲线分解形成每日24个时段电量。
1.居民农业购电曲线。居民农业购电量和工商业线损电量中各类型电源上网电量均按照居民农业用电典型曲线进行分解。
2.代理工商业购电曲线。生物质和燃气机组优先发电上网电量、调试电量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典型曲线进行分解。
二、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形成机制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含1.5倍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代理购电价格由国网四川电力按照预测的代理购电工商业购电量,根据代理工商业购电量来源,叠加燃气机组发电价差费用、省间外购差额资金、燃煤机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分摊,以及代理购电工商业用电清算费用测算形成。
代理购电量来源中,生物质发电价格按照批复电价确定,燃气机组发电价格按照当月月度和月内常规直购集中交易电能量均价确定(若当月未开展月度、月内常规直购集中交易,则该价格采用年度常规直购集中交易中对应月电能量均价,下同),调试电量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新投产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相关政策确定。市场化购电费、省间外购差额资金、燃煤机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照规定出具的结算依据为准。燃气机组发电价差费用按照燃气机组批复上网电价与当月月度和月内常规直购集中交易电能量均价之差计算确定。
三、电网企业间结算及协同机制
(一)结算机制。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与国网四川电力网间预结算及清算按月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其中市场用户电费按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结算。
1.当月度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供区内用户市场电量小于其下主网工商业电量时,预结算按照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每月最后一次报送的工商业电量、居民农业电量比例开展;清算按照实际工商业电量、居民农业电量计算。
2.当月度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供区内用户市场电量小于其下主网电量、大于下主网工商业电量时,预结算按市场用户电量、代理工商业购电量、居民农业电量依序计算;清算按照实际市场用户电量、代理工商业购电量、居民农业电量计算。
3.当月度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供区内用户市场电量大于其下主网电量时,差额电量作为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上主网电量、按省内现货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均价结算。
(二)协同机制。
为确保电力市场有序运行,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年12月10日前、每月10日前、每月20日前分别将次年分月预测情况、上月实际情况和当月预测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当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函告国网四川电力、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区内各类电源上网电量、用户用电量、需纳入省级层面统一保障的居民农业电量、需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采购的工商业电量,以及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差价结算费用、工商业用户分时损益(含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向工商业用户收取的系统运行费用等。
四、其他事项
国网四川电力、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要按照代理购电工作要求,做好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用电量、典型负荷曲线、电量来源等预测,统筹营销、财务、发展、调度、等专业部门,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各环节衔接的数据预测、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分析评估机制,于2026年1月31日前相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同步将工作方案向我委报备。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2.四川省省级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3.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公开信息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 ||||||||||||||||
(执行时间:20××年×月×日-20××年×月×日) | ||||||||||||||||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其中 |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代理购电价格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电度输配电价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系统运行费用折价 | 尖峰时段 | 高峰时段 | 平段 | 低谷时段 | 需量电价 (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 (元/千伏安·月) | ||||||
公式 | - | 1=2+3+4+5+6 | 2 | 3 | 4 | 5 | 6 | 7 | 8 | 9=1 | 10 | 11 | 12 | |||
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不满1千伏 | ||||||||||||||
1-10千伏 | ||||||||||||||||
35千伏及以上 | ||||||||||||||||
两部制 | 1-10千伏 | |||||||||||||||
35千伏 | ||||||||||||||||
110千伏 | ||||||||||||||||
220千伏及以上 | ||||||||||||||||
注: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根据当月购电成本测算所得。
2.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农网还贷资金×分/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千瓦时。
3.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平段×:××-×:××;低谷时段×:××-×:××。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上上浮×%,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上下浮×%。
4.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附件2
四川省省级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 ||||||||||||||||
(执行时间:20××年×月×日-202××年×月×日) | ||||||||||||||||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其中 |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代理购电价格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电度输配电价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系统运行费用折价 | 尖峰时段 | 高峰时段 | 平段 | 低谷时段 | 需量电价 (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 (元/千伏安·月) | ||||||
公式 | - | 1=2+3+4+5+6 | 2 | 3 | 4 | 5 | 6 | 7 | 8 | 9=1 | 10 | 11 | 12 | |||
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不满1千伏 | ||||||||||||||
1-10千伏 | ||||||||||||||||
35千伏及以上 | ||||||||||||||||
两部制 | 1-10千伏 | |||||||||||||||
35千伏 | ||||||||||||||||
110千伏 | ||||||||||||||||
220千伏及以上 | ||||||||||||||||
注: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适用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为其他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
2.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农网还贷资金×分/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千瓦时。
3.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平段×:××-×:××;低谷时段×:××-×:××。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上上浮×%,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上下浮×%。
附件3
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公开信息表 | |||||
(执行时间:20××年×月×日-20××年×月×日) | |||||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 |||||
名 称 | 序号 | 明 细 | 计算关系 | 数值 | |
预测电量 | 1 | 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 | 1=2+3 | ||
2 | 其中:采购优先发电上网电量 | 2 | |||
3 | 采购市场化发电上网电量 | 3 | |||
预测电价 | 4 | 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 | 4=5+6 | ||
5 | 其中:当月平均购电价格 | 5 | |||
6 | 历史偏差电费折价 | 6 | |||
7 | 代理工商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 | 7 | |||
8 | 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8=9+10+11+12+13+14 | |||
9 | 其中:1.煤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9 | |||
10 | 2.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10 | |||
11 | 3.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等各项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11 | |||
12 | 4.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折合度电水平 | 12 | |||
13 | 5.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差价结算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13 | |||
14 | 6.辅助服务费折合度电水平 | 14 | |||
注:1. 工商业用户应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
2. 当月平均购电价格含燃气发电上网电价差价费用折价×元/千瓦时、燃煤机组运行成本补偿类费用折价×元/千瓦时、外购差额资金折价×元/千瓦时。
3.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即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与四川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相同的标准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费用,并承担燃气发电上网电价差价等费用,在电费结算环节收取或返还。
上表中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为预测电量。按照代理购电信息公开要求,对代理购电工商业实际电量数据进行公开,××年×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为×万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