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6-11 14:09 来源: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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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和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七集团军医院、武警四川省总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的通知》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6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41项(详见附件2)。
二、明确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3)。
三、有关要求
(一)附件1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试行价格等,严禁擅自增设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舆情监测,避免舆情发生。
(三)本通知自 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详见附件)
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