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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水平及研发活动覆盖率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26 17:09      来源: 市投促外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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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技创〔201830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局: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是衡量一个地区科技竞争力的主要指标,其中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总量和投入强度直接关系到地区自主创新发展的水平和能力。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活我省创新活力,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根据省领导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提升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水平及研发活动覆盖率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统计局

                                                                                                                                      2018131


 

 

关于提升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水平及

研发活动覆盖率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我省创新活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科技研发(R&D)投入力度和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保持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提升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水平及研发活动覆盖率的若干措施。

一、促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强化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备案)工作,促进企业以研发机构为载体开展R&D活动。

二、培育创新企业。积极支持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团队和科技型企业家,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重大科技和产业发展项目,重点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重点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和“小巨人” 企业。

三、优化企业R&D经费组成结构。协调相关部门将归口于军口研发实际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划分到企业类型,扩大企业总量和占比,优化R&D经费投入结构,同时加强军民融合企业R&D经费统计工作,确保R&D数据完整性。

四、增加开展研发活动企业数量和规模。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不断增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鼓励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项目。

五、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加强政策辅导,指导企业全面提升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研发项目管理水平及研发费用归集能力,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专项,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降低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资金成本,增强企业开展科研活动的意愿。

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开展R&D活动全覆盖督导计划。将拥有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作为重点督导对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安排专人追踪重点企业开展R&D活动情况,引导企业履行统计义务,确保所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每个企业要有机构、有活动、有人员、有投入,确保R&D经费投入逐年稳步增长。

七、强化奖惩机制。对企业开展R&D活动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纳入管理范畴,将企业R&D经费投入及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评定评价考核体系;将企业是否遵守《统计法》和完成R&D各项统计情况作为给予各种扶持、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恶意虚报、瞒报企业给予相应惩罚。

八、建立培训机制。面向重点企业分批次开展企业R&D统计业务培训。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研发投入统计工作的质量,确保企业一个不漏、人员一个不少,做到应统尽统。每年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门培训。

九、落实和完善科技人才的引进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好《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等激发创新活力的相关政策,共同营造培养人才、吸引人才、集聚人才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十、开展统计工作考核和奖励。强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十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密切联系、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共同制定促进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履行统计义务等工作计划和措施。

信息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转载时间:201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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