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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玉米碎出口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2-03-06 21: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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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玉米碎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47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玉米碎出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玉米碎、大豆碎列入一类出口商品,按国家计划严格管理,并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二、同意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以前对外签约成交并已开来信用证的四十二点八五万吨玉米碎,经严格审查后批准出口,但外汇收入按计划内出口办理,即上缴中央百分之七十五,留成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已对外签约成交确又不能撤销合同的,请你们从严掌握批准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全部上缴中央。

三、粮食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各地、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决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去追求本单位的利益。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出口粮食。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玉米碎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47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玉米碎出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玉米碎、大豆碎列入一类出口商品,按国家计划严格管理,并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二、同意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以前对外签约成交并已开来信用证的四十二点八五万吨玉米碎,经严格审查后批准出口,但外汇收入按计划内出口办理,即上缴中央百分之七十五,留成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已对外签约成交确又不能撤销合同的,请你们从严掌握批准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全部上缴中央。

三、粮食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各地、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决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去追求本单位的利益。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出口粮食。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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