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2-24 15:52      来源: 乐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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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备注

1

水利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川财税〔2020〕3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川财税〔2020〕3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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