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解读—第二期
发布时间: 2023-11-01 09:30      来源: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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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个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和政务大厅、经办大厅、服务银行网点等多种渠道,享受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

 

问题2社会保障卡有哪些功能

《条例》规定,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

目前,社会保障卡作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凭证的基础上,各地普遍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就医购药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部分地区还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乘坐公交借阅图书、进博物馆/展览馆、公园入园、景区购票,并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等。

 

问题3:什么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问题4:为什么要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签订服务协议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化和明晰化,有利于实现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人员三方相互监督。

 

问题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处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

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服务协议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问题6:如何处置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行为?

答:《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泄露”既包括主观上出于一种故意而导致的行为,也包括由于过失导致的行为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7:欺诈骗保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答: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有多种情形,例如,违规一次性补缴违规提前退休冒领死亡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企业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个人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骗取基金

《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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