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热点问答(一)
发布时间: 2024-01-19 17:43      来源: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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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些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以下人员可以参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3)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4)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5)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3.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4.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长期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因此不可认定为工伤。

五.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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