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3-12 13:47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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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省局2020年第55号、2021年第2、4号抽检信息公告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峨眉山市、市中区、五通桥区共计6批次。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SC20510000003940103碗、SC20510000003940104玻璃杯
2020年8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峨眉山市梓园酒店使用的碗、玻璃杯进行监督抽检,碗的抽样基数50个,样品数量4个,备样数量2个;玻璃杯的抽样基数45个,样品数量10个,备样数量5个。经检验,碗和玻璃杯均检出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峨眉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向峨眉山市梓园酒店送达了玻璃杯的检验报告,于9月27日送达了碗的检验报告。经检查,该店消毒柜正常使用,餐饮具放置于消毒柜中。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GC20510000004034285仙山大蒜
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泸定县泸沣超市4号分店销售的仙山大蒜(标称生产企业:峨眉山市金顶调味厂,生产日期:2020年9月24日,规格:20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10袋,样品数量10袋,备样数量2袋。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2(标准指标为≤1),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峨眉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9日向峨眉山市金顶调味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于19日向省局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省局受理了复检申请并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备样进行检验,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经调查,9月23日至25日期间仙山大蒜共生产112件,全部销售给成都丰雪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9月24日的数量无法计算。已销售部分召回了1件零47袋,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处理。
(三)SC20510000003943504鲜鸭蛋
2020年10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乐山市市中区业己食品超市销售的鲜鸭蛋(购进日期:10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5kg,样品数量1.404kg,备样数量0.65kg。经检验,诺氟沙星(单位:μg/kg)实测值7.16(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中区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业己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10月26日购进的鲜鸭蛋已全部销售完毕,超市经营者无法提供该产品的销售情况,无法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四)SC20510000003943448乌鱼
2020年10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白氏火锅店销售的乌鱼(购进日期:10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5.5kg,样品数量2.15kg,备样数量0.72kg。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单位:ug/kg)实测值25(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通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白氏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查见有10月27日购进的乌鱼,据称已于购进当日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五)GC20000000566231617巴旦木仁(原味熟)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乐山市市中区惠友食品商行网上(网店名称:淘宝好又多食品铺)销售的巴旦木仁(原味熟)(标称生产企业:杭州临安利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1月7日,规格:400克/瓶)进行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5瓶,备样数量5瓶。经检验,霉菌(单位:CFU/g)实测值420(标准指标为≤25),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中区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向乐山市市中区惠友食品商行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巴旦木仁(原味熟)产品,商行经营者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销存情况,无法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一)SC20510000003940103碗、SC20510000003940104玻璃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给与警告;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峨综执(市)〔2020〕罚第0003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0年12月4日。
(二)GC20510000004034285仙山大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给与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9.3元;2.罚款10000元;3.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峨综执(市)〔2020〕第0021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1年2月8日。
(三)SC20510000003943504鲜鸭蛋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3元;2.罚款10000元;3.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乐中市监罚〔2021〕101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1年2月22日。
(四)SC20510000003943448乌鱼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乐五综执罚字〔2021〕1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1年1月5日。
(五)GC20000000566231617巴旦木仁(原味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主动下架不合格食品网络销售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25元;3.罚款10000元;4.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乐中市监罚〔2021〕018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1年1月14日。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一)SC20510000003940103碗、SC20510000003940104玻璃杯
碗、玻璃杯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为清洗消毒不完全,峨眉山市梓园酒店会将复用餐饮具进行反复消毒,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后再使用。
(二)GC20510000004034285仙山大蒜
仙山大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过最大允许范围的原因为防腐剂的添加量不精确,峨眉山市金顶调味厂会加大对员工添加剂使用的培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三)SC20510000003943504鲜鸭蛋
因鲜鸭蛋系自然人万润兰从多名农户手中收购并销售给乐山市市中区业已食品超市,无法判定不合格鸭蛋到底是哪名农户售出。当事人虽进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市中区局执法人员已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
(四)SC20510000003943448乌鱼
该批次乌鱼是从牛华综合贸易市场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乐山市五通桥区白氏火锅店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取相关票据。五通桥局执法人员已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完善进销货台账,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
(五)GC20000000566231617巴旦木仁(原味熟)
巴旦木仁(原味熟)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厂家生产工艺导致,但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方此批产品《检验报告》。市中区局执法人员已督促其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