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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08-07 16: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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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7〕139号
 



绵阳市、雅安市、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普格县第二自来水厂大槽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请示》(凉府〔2017〕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绵阳市涪江东方红大桥水源地和高新区水厂三河堰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绵府〔2017〕4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岩子村泉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的请示》(雅府〔2016〕3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凉山州普格县第二自来水厂大槽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

  (一)取水口:普格县荞窝镇大槽河中游(东经102°25′48.6″、北纬27°28′52.4″)。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沿大槽河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米的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水平距离1000米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以上所有河道和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米范围内所有河道的全部水域。取水点以上所有集雨区域和取水点以下300米范围的所有集雨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陆域。

  二、原则同意撤销绵阳市涪江东方红大桥和高新区水厂三河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原则同意撤销雅安市石棉县岩子村泉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四、工作要求

  凉山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撤销绵阳市涪江东方红大桥、高新区水厂三河堰和雅安市石棉县岩子村泉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绵阳市、雅安市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应市、县城市饮用水能正常供应,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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