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5-12 14:42 来源: 市金融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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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
为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将《乐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8日
乐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奖励。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各县(市、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本市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市、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客观真实,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第一个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市、县(市、区)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由案件受理地给予奖励;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区域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或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地、部门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小,经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并认定不涉嫌犯罪,但需要行政处置的举报线索为四级线索,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经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并认定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经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并认定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经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并认定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案件受理地同级财政列入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级举报奖励实施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被举报对象登记地或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向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举报线索,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会同公安等部门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逐级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上报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市、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市、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奖励决定,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领取。如举报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者将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