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11-05 16: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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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级卫生城市,为市民创造整洁卫生、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宜居环境,从即日起,乐山市中心城区将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所有临街门市必须以卷帘门、玻璃门为界,严禁超越门市占道经营,违者将依法没收经营工具或物品,并可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心城区所有流动摊贩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兜售物品,违者将依法没收经营工具或物品,并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车主处以200元罚款或对车辆进行拖移,并予曝光。

四、严禁随意粉刷、张贴牛皮癣小广告,违者将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张贴喷涂者给予200元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依法处理。

五、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违者将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清除并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灰浆、煤炭等物体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覆盖或密闭措施,不得泄露遗撒和违规倾倒,违者将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凡采取暴力、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抗拒或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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