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02 17: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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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峨眉山景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大佛景区规划建设交通局,乐山城投(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全面巩固创卫成效全力迎接国家考核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和农贸市场卫生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市监办〔2019〕7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要求,将工地内食堂卫生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之中,严格制度管理。

二、落实责任,突出重点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为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台帐,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符合规范,安全达标。

三、开展自查,消除隐患

各施工企业和工地项目部要开展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的自查整改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各种隐患。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建筑工地,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要求

(一)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各自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设立工地食堂的,应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向内部职工供餐。未设立工地食堂的,若用餐人数较多,应当选择经合法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并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的安全可靠。严禁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购餐。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教育施工人员,在外购买食品或就餐时,应查看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三)工地食堂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有关要求:食堂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应悬挂在制作间醒目位置;炊事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共饮水器具应及时清洗定期消毒,清洗池、消毒池不得混用;存放食品原料的储藏间或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灭蟑等措施,库房不得兼作他用;使用液化气罐的食堂,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供气单位资质应齐全,气源应有可追溯性;工地食堂要保持环境卫生,厨房上下水设施齐全,下水处应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理;应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生熟分开,严防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和冷藏设施,宜设置通风天窗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应定期清理;潲水桶要密闭加盖。

(四)工地食堂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保存原始采购单据,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的食品和原料。食堂应按许可范围经营,严禁制售易导致食物中毒食品和变质食品。

(五)施工单位应当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工地食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将工地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施工单位仍要对其食品安全负责,加强管理。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巡查,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和食堂管理人员提出整改并督促其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人饮食卫生安全。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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