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6-12 09:10 来源: 市新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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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我市在成都举行“乐山旅游全球营销成都站”推介活动,发布《乐山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十条政策》自今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十条政策》是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旅发大会精神,加快建设‘四川旅游首选地’的有力举措,也是我市‘十三五’时期旅游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刺激旅游市场发展,壮大旅游企业,加快乐山旅游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市旅游体育委主任陈林强表示,《十条政策》力度空前,涵盖了旅游投融资、旅游项目财政贴息补助、旅游品牌创建、入境旅游奖励等十项内容,受益者包括旅行商、实体企业和旅游从业者、参与者,奖励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受益人群之多。“初步估算,每年市财政将拿出5000万元奖励补助旅游企业,支持乐山旅游产业发展。”
《十条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项目申报表将在乐山旅游政务网上进行公布。
《十条政策》具体内容
(一)设立旅游发展基金。坚持政府引导,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设立100亿元旅游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投资需求大、综合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二)建立旅游投融资公司。建立峨眉山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大佛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挥旅游投资运营主体作用,围绕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旅游投资建设运营和重大项目融资任务,引领、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
(三)实施财政贴息补助。对市列重点旅游项目和小微型企业旅游项目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给予20%、30%财政贴息,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集团参与乐山旅游投资建设的,一事一议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多渠道融资。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融资额的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对申请世界遗产名录成功或新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的,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较大影响的省级旅游品牌以及成功创建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六)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对在乐山登记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鼓励乐山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能传播旅游地形象的特色单项商品,年销售金额实现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物点房屋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营销。旅游企业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投放乐山旅游产品广告或者开展乐山旅游宣传营销活动的,按照广告或者活动总费用的20%给予奖补,单笔不超过20万元。
(八)实施入境旅游奖励。对全年组织前往乐山入境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按照人次排名,对排名前10名的旅行社给予3—3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按名次依次递减3万元。对组织境外游客来乐旅游并驻留一个夜晚以上的旅行社,按组团人数80元/人予以奖励。
(九)培育壮大旅行社。鼓励在乐山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在乐注册旅行社,按照该旅行社当年宣传营销费用的30%给予奖补,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十)设置乐山旅游特别贡献奖。每年评选1个团队特别贡献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名管理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名宣传营销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名决策建议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10名服务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