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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十项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1-28 16: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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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十项任务》印发你们,请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十项任务

根据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函〔2020〕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6号)等文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健康守门人”和“站岗放哨”职责,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到以下十个方面:

1.疫情防控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含村医生)要加入社区(乡镇)网格队伍,主要承担每个街道(社区)、村社居民健康异常状况监测,指定专人负责每日疫情“零报告”。

2.对基层所有医务人员轮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技术规范指南,所有医护人员熟练掌握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指征、预检分诊、院感防控及个人防护措施。

3.全面掌握基层政府摸排的湖北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基本信息并完整登记,对无症状的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并每日监测体温2次,对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及时就近就医排查,并按本县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层层及时报告。

4.在基层政府摸排的流动人员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就诊中出现发热等呼吸道症状的其他患者,网格化责任人及时全程跟踪病情变化,进行分类筛查和分类诊治。

5.对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街道(社区)、乡村,网格化责任人要落实基层政府分配的任务,实行每日巡回诊疗,监测街道(社区)、村社居民的健康异常状况。

6.家庭医生团队要通过微信、QQ、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签约居民每天至少推送1条防控知识宣传信息,做到家喻户晓,并告知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就诊指南信息。

7.每个基层机构必须设置标识醒目的发热门诊和1间医学留观室,配置必要的医用防护物资。

8.所有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均应佩戴医用口罩;发热门诊医护人员必须穿戴一次性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配备体温枪。

9.对接诊的疑似症状患者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史,并为患者及其陪同人员提供医用口罩,按照预检分诊流程规范诊治,并及时上报县级疾控中心。

10.对院内的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每日清洁消毒,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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