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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27 15:31      来源: 井研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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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井研县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助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际需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现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为杜绝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不作为、“一刀切”执法等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了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明确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年龄为25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无违纪违法行为,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二)规定了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是细化聘任方式,明确对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方式包括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二是明确聘任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聘任需要通过公开选聘或者定向发函推荐、资格审查、社会公示后,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司法局正式聘任。三是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增补选聘按照聘任程序办理。四是明确解聘的情况,包括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主动提出等情况。

(三)规定了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是受县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二是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三是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县司法局提出监督动议。四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县司法局反映。五是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六是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县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七是承担县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四)规定了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管理单位和纪律要求。

一是指出县司法局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明确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三是明确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正常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未经县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等。

(五)规定了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

一是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二是对于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向县司法局提交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书面报告,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县司法局。三是对于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向县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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