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发布时间: 2025-04-08 18:00 来源: 市人社局 |
保护视力色:
![]() ![]() ![]() ![]() ![]() ![]() ![]() ![]() |
![]() |
![]() |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生活水平,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要求,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标准。将现行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70元(每日91元)调整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21元调整为每小时22元。
二是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的内容。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本通知执行。2022年4月24日印发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乐府规〔2022〕2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