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乐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按照省级考核部门安排,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安排部署。年度自查,每年4月初,考核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考核年的4月初,由考核部门根据省级考核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考核事宜;期末考核,考核年的4月初,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考核要求组织考核部门,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县(市、区)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送考核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抽查。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自评情况,考核部门随机选取若干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
(四)综合评价。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评选出不超过3个县(市、区)为年度(期中、期末)考核耕地保护工作优秀单位,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支持。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市级审批(审核)。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