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发布时间: 2023-06-29 17:32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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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31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12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124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7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保障和促彝族言文字的学、使用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法》《中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言文字法》《马边彝族自治自治条例》的有关马边彝族自治(以下称自治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使用彝族言文字是自治的一重要自治

第三条  自治国家机关持民族言文字平等的原,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展本民族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国家机关事求是、分极慎重的方,依法保障彝族言文字的使用和展,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内通用彝族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言文字。

自治国家机关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使用言文字。提倡族公民在学、使用本民族言文字的同,学使用国家通用言文字。提倡其他民族公民学、使用彝族言文字。

自治人民政府当重和加、使用、展彝族言文字工作,极推广双教学。

第五条  自治内的一切位和个人,使用彝族言文字时应当遵守国院批准的《彝文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当尊重彝族语言文字的规律,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自治人民政府当把彝族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算。

第八条  自治国家机关当将行本条例作国家机关工作的一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认行本条例,以及熟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言文字开展工作,取得著成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纳入目标考核

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九条  自治国家机关在职务时,应当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国家机关公布法和重要文告当同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印文件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或者分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条  自治行各种会可以或者分使用彝族言文字、国家通用言文字。

自治县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定等,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学;自治及境内行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会议报告、决、决定等,可以或者分使用言文字、国家通用言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人民法院和人民察院在行公布法律文诉讼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或者分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言文字,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

第十二条  自治及境内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民名、代表候人名、代表当选证书等,当同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访时不通国家通用言文字的提供翻

第十四条  自治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族言文字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存档、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重开展彝族言文字教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语言基础和群众意愿,在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上,科学稳妥推行彝族语言文字教育,切实提升学生双语能力。

第十六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开展成人教育时,应当重视用彝族言文字教学;对农村彝族公民,可以用彝族言文字除文盲,逐步提高其文化素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重彝族言文字科学文化事展。保障和鼓励彝族科技人、文工作者使用彝族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造、文艺创作、撰写科研,推广科学技

自治少数民族言文字工作部和文化部,应当有划、有重点地搜集、整理、挖掘、研究、编译、出版彝族言文字古籍文献、口碑料和彝族民文化作品,建完善彝族言文字古籍文献图书馆承和保彝族文化遗产

第十八条  自治内的广播、电视、新闻书行、邮电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同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言文字社会服

第十九条  自治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位名牌、文件版、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交通标识、安全警示牌、城中具有一定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界牌、街路巷地名牌、有重要意的碑文等社会用字当同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内生的主要工业产品的商,根据实际需要,同或者分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内的彝地名,一律使用自治人民政府公布的准名称。

自治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写,由自治人民政府的彝族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管和机构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及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划、指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推行国院批准的《彝文范方案》

(三)翻译机关和同机关的公文、会议资料,对自治内国家机关、社会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双语的规范使用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普法宣传资料、实用科普物等的编译、出版;

(四)负责彝族言文字古籍的搜集、整理、保编译和出版;

(五)指检查自治内彝族言文字的使用和翻

(六)协调彝族言文字工作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开展彝族言文字学交流活

(七)管理自治内其他少数民族的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本系的彝族言文字的使用。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影、电视的用用字,分由文化、新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企名称、个体工商名称、广告、商品商、包装、明、照等用字,分由市督部门监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志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界牌、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安全警示等的用字由公安、交通、安门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牌、宣广告用字由旅游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区内彝族言文字教学的划与展,加教学工作,加语师资培养培,提高教育教学量。

第二十三条  自治人民政府当重视彝族言文字工作机构和伍建,加强彝族言文字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从事彝族语言文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职称。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乡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晓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言文字的工作人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把彝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试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反本条例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自治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治人民政府有关部不依法履行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后果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人和直接任人依法予以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职务时,妨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彝族言文字的,由自治有关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言文字工作部的工作人玩忽守、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的双语,是指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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