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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5-06 15:49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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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精神和具体要求,按照市政府安排,市司法局起草了我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将修改意见于202166日前反馈至乐山市司法局。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05号乐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邮编:614000

联系电话:0833-2513701

电子邮箱:761607540@qq.com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提升人民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要求,现将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要重点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开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

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优质高效便民的政务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省政府《实施方案》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工作时间节点,在省直部门梳理的全省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及时增补本地区依法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地、本部门(单位)证明事项保留目录。保留目录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行使层级,保留目录之外一律不得索要证明,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视为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范围要在保留目录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根据《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明确的证明事项,结合乐山实际,确定涉及我市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80项(其中:市级行使24项,市、县两级行使45项,县级行使10项,乡级及其他行使1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目录管理,不得随意增减事项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条件,变相索要证明。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一是各地各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核查、监管的基本工作流程,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政务服务场所、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二是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三是要赋予申请人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主选择权,申请人办理证明事项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四是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允许撤回承诺申请。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五是限制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人适用告知承诺制,但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其行使权利。六是对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可以建立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惩戒期,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行使告知承诺的权利。

(四)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机制。一是加强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在强化事前评估申请人信用记录、明确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范围和情形的基础上,按照核查程序,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针对涉嫌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邀请专家协助现场核查、受理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虚假承诺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二是经核实申请人存在不实或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要立即告知申请人,及时改变或撤销行政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将不实或虚假承诺行为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管理。三是注重创新核查方式,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双重核查手段,实现联动核查。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等线上核查手段和线下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查机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被函询请求协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四是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建设政务信息共享支撑平台,并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通过线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串联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即办即核。

(五)加强告知承诺信用风险防控。一是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对申请人的指导提醒义务。二是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虚假承诺行为且被纳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三是各地各部门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实现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政机关要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告知承诺工作信息,便于平台归集公示,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四是行政机关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大、核查周期长,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依法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门户网站或者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防止承诺人“一诺了之”。五是行政机关要建立告知承诺失信人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对象的条件、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处理机制等,明确失信惩戒的措施和信用修复、退出失信人名单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推进、任务落实到具体(科)室和经办人员的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任务图,细化分工,确保具体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服务管理、数字经济、政务服务等部门(单位),统筹、协调、指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工作。

(二)加强工作考核。各地要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目标绩效考评内容,根据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督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对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处理。坚持依纪依法与容错纠错并举的原则,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予以过错豁免,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以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新媒体等为载体,开通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宣传本地本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总结工作,形成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及做法,示范带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对照市政府确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推进本系统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地区工作的指导帮助。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进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司法局。

附件1:乐山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doc

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docx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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