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乐山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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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近代乐山·




                 在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上,咸丰六年(1856),嘉定知府史致康编行“嘉

            定保甲”。民国实行专区后,乐山改行联保制,编查户口,以 10 户为甲,

            10 甲为保,5 保以上设置保长联合办公处,后称联保办公处,其首称主任。

            城内设 1 联保,城外设 2 联保。
                 1940 年,实行新县制,废除区、坊、闾、邻等层级,采用保甲制度。

            县下设镇,镇下设保甲。乐山城区原城内 1 联保改为中城镇,镇公所驻

            忠孝路(今育贤街),原2联保改称外城镇,镇公所驻皇华台。镇下辖民政、

            警卫、经济、文化 4 个股。保甲内 18 岁以上 45 岁以下男子编成壮丁队,
            由保甲率领办理保内各项事务。

                 1943 年 3 月,乐山各县成立临时参议会。参议会有议决、建议、询问、

            听取报告等职权,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市政管理。

                 街道卫生绿化照明  清末民初,城内设有专人充当“清道夫”和“更
            夫”。清道夫班由警察局管理,主要任务清扫倾倒垃圾。更夫的主要任

            务是夜晚打更,兼打扫公共地带。1938 年武汉大学迁到乐山时,带来枫

            桐(又称法国梧桐)、栾树树种,经过繁殖,连同杨槐、柏杨、女贞等,

            栽培在城区东大街、玉堂街、土桥街街道上,乐山街道开始绿化。1928
            年前,乐山城区主要街口及闹市区设有木质灯杆,上挂纸灯笼,有些店

            铺门前悬吊纸糊“檐灯”,少数富庶商号为玻璃吊灯。1928 年,乐山嘉

            裕碱厂创办电灯公司,乐山开始有少量电源路灯。1940 年代,五通桥、

            犍为等城开始有电源路灯。1943 年,乐山城区一度流行电石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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